大法官尤伯祥(右)今日在憲法法庭有猛烈提問。陳品佑攝
國會改革修法是否適用「暫時處分」凍結?憲法法庭今天開庭聽取意見。藍白主張行政院覆議失敗後應進行調解,不得直接聲請釋憲,否則憲法法庭將變成「太上立法院」。此觀點遭綠營圍剿,也讓大法官尤伯祥、呂太郎及詹森林疑惑提問,尤伯祥不解地說,「行政院必須執行一個違憲法律不能聲請釋憲?這是國會優位權嗎?立法權有比行政權大嗎?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權置於何地呢?」
今天一開庭,代表立法院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及民眾黨總召黃國昌及訴訟代理人,口徑一致地主張,行政院覆議後就應該接受結果,依據《憲法訴訟法》65條規定,若發生憲法上爭議,爭議機關協商不成後,才得以聲請釋憲,因此行政院根本無權聲請釋憲。
大法官呂太郎好奇地問,覆議不成功就要接受,不能釋憲,即使行政院認為違憲法律是否也要接受,這個想法的法理和理由是什麼?大法官詹森林也認為,國家最高機關涉及權限上爭議時,有兩條不同處理路徑(《憲訴法》47條、65條),但行政院等代表並沒有針對聲請程序做清楚說明,他認為應直球對決。
大法官呂太郎。陳品佑攝
大法官詹森林。陳品佑攝
大法官尤伯祥則認為,強調國家有維護《憲法》義務,行政院主張覆議後只能接受違反《憲法》忠誠義務,他遂追問黃國昌和翁曉玲,「你們認為有衝突嗎?行政院是否一定要執行違憲法律,不能聲請釋憲?如果立法院決議,行政院一定要接受,這是國會優位權嗎?那立法權有比行政權大嗎?這樣把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權置於何地呢?」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教授陳信安強調,覆議是政治責任,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不代表行政院認定違憲不能提起釋憲,各行政機關怎麼放任違憲法律繼續存在?如果覆議的政治性結論要求政院必須接受,不能聲請釋憲,將牴觸憲法機關忠誠義務。陳信安認為,若侵害權力,可以依據《憲訴法》65條(在協商不成後)聲請釋憲,但本案仍以47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聲請比較妥適。
民進黨立院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表示,本案是一部新修正通過的法律有違憲問題,不是特定機關權限可以去協商的。立委鍾佳濱強調,《憲訴法》45條是通過的法規範違憲,《憲訴法》65條是行使職權上的爭議,兩者有所不同。
民眾黨團委任的訴訟代理人林楚猛表示,如果沒有依照《憲訴法》規定協商,那65條規定不就「形同具文」了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表示,行政院根本還沒有出現爭議,就想像權利受到限制,不斷說法案侵害基本原則,侵害忠誠義務,才是真的侵害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
翁曉玲說,《立職法》是約束立院的職權行使,行政院身為受規範對象,當然也會有處罰規定,其他國家也是一樣,算到法院作偽證也會被處罰,我不理解,這有什麼違反憲法基本原則?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出席憲法法庭。陳品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