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台辦21日聯合「兩高三部」共同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翻攝微博@央事軍事
中國官媒新華社今(6/21)報導,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門等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意見」稱除分裂國家最重可判「死刑」外,推動台灣加入國際組織也屬於「犯罪」。
「意見」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意見分為四部分22條,分別為「總體要求」、「準確認定犯罪」、「正確適用程序」、「附則」。
第二部分「準確認定犯罪」明訂,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刑法第103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中國大陸國台辦21日也臨時與相關單位召開記者會。有記者提問「意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解釋「分裂國家」行為包括: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以及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法律地位的行為。
馬岩稱「這主要是針對『台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獨』所作的規定。
接著,他表示,「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也屬於「分裂國家」行為。
另外,還包含「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
有記者提問,「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請問在追訴時效期限上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孫萍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情節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追訴期間。
她表示,以「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期限是二十年。
她還表示,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訴期限已過,按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依法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