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其中在人事同意權部分,規範以記名表決。陳品佑攝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在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規範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而當被提名人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現行規定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三讀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憲法、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而且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通過條文也明定,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的答復及資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的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條文還包括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1條部分,通過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三讀條文規定,同意權行使的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