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區題
立法院今(4/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確規範未來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另外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在罰則方面,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可開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今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成為第11屆立法院首部三讀通過的法案,條文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4大面向,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並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此外,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並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地方主管機關則應擬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核定後優先實施改善。
在罰則方面,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比如郵筒、消防栓等,若限期未改善,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於建築物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由地方主管機關重修,重修後擅自改建者,先給予限期2個月改善,未依期限完成者,得處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條文也明訂,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民眾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及落實改善工程。
對於《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內政部長林右昌透過新聞稿表示,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順利完成立法作業。他說,今年中央正推動4年400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鼓勵地方政府用整體性及系統性的規劃模式來推動道路及人行環境的改善工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後,各機關單位、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針對既有行人空間欠缺或不足、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改善、影響行人動線之障礙物排除等問題進行有效處理,才能夠讓區域內道路、人行環境及重要據點相互連結,以形成一個對用路人友善且安全的通行區域與環境。
林右昌說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為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的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政府齊心協力,用最嚴肅的態度來面對及處理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以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讓各年齡層的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持續邁向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