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將無工作收入父母也納入勞工扶養眷屬範圍,以便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或生活津貼時,可據以請領津貼加給。
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時,若有受扶養的眷屬時,可加給10%,最多加20%。現行條文僅將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納為扶養眷屬,並未包括父母。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因應超高齡社會轉變,若單身勞工失業、又需要負擔年邁父母的扶養責任,恐加重生活負擔,影響生計,因此提案將父母納入扶養範圍。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扶養眷屬範圍。三讀條文明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指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或津貼,最多計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