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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版《海保法》拍板!主管機關可「劃設庇護區」限制開發行為

    2024-02-15 14:04 / 作者 李佳穎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回應《海保法》修法。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院會今(2/15)日通過海洋委員會提出的《海洋保育法》,這是海委會自2019年預告草案後,終於在行政院會拍板定案,法案內容將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媒體關心是否影響第四天然氣接受站等重要開發案,主委管碧玲回應,「劃設庇護區」必須經歷一定程序與時間,不宜針對個案評論。

    管碧玲指出,《海洋保育法》有助於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三大目標,並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

    在此同時,新法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二大公民監督途徑,並提供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以及「信賴保護原則」等三大保障。海委會表示,歷經多年討論、社會溝通及行政協調,提出此共識版本,將得以兼顧海洋保育及產業永續經營。

    外界關切的「庇護區」,指的是主管機關可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

    其次,就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之利用行為,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為之,又諸如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在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內,經核可亦得為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管碧玲表示,讓台灣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面向向前邁進,並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互相呼應,營造健康的海洋生態環境,兼顧藍色產業的永續經營、共創健康海洋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

    管碧玲強調,海委會於108年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自預告後,相關環保團體、漁民、產業、專家學者及國人關注本法的進展及衝擊,提出許多建議,歷經廣泛且深入的討論與溝通,在各界不同意見中尋求社會最大共識,法案最後經政委張景森多次整合行政部門意見,此為產官學研及民間多數支持的版本。

    管碧玲提到,隨著海洋環境變遷與挑戰加劇,繼去(2023)年提出《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以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後,持續與各方協商海洋保育法草案並達成初步共識,希望《海洋保育法》能順利立法。

    管碧玲進一步表示,台灣四周環海,身為海洋國家,海洋環境所面臨之污染、過度利用與棲地破壞,以及對於生物多樣性之影響等議題,涵蓋面廣且跨越縣市界線乃至於國界。現行法律雖已原則性規範各類海洋活動或劃定保護區域,惟對於海洋多目標保育使用的規範仍有所不足。

    管碧玲強調,海保法施行後,將進一步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之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復育、促進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及執行,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並降低不同使用者之疑慮,創造健康海洋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是台灣向偉大海洋國家邁進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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