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無法認定武男死因和執行職務有關。侯柏青攝
新北武姓公務員擔任基層民代聯誼之旅總領隊,他喝醉倒臥房間送醫不治,家屬申請「因公撫卹」卻被銓敘部改以「病故撫卹」結案,提起行政訴訟反制。不料,官司纏訟6年,行政法院歷審都認定死因並非突發疾病造成的,考量喝酒並不是武男的工作必要條件,無法符合「因公撫恤」的申請規定,判家屬敗訴確定。
家屬主張,武男工作繁重,幾乎是全年無休的狀態,他2017年4月19到21日間銜命擔任民代旅遊總領隊,第2天晚餐時,逐桌向民代們敬酒,飯後還找來工作人員到旅館房間開會,檢討並指示隔天注意事項,但他交代完畢後就因不勝酒力醉倒,還由工作人員攙扶他就寢。
而工作人員隔天上午7點多到他的房間按門鈴,卻沒人應門,緊急請飯店人員幫忙開門,才驚覺他已陷入昏迷,送往醫院搶救2天後仍不治,根據死亡證明書上記載,武男死因為「敗血性休克」及「肺炎」引發「多重器官衰竭」等。
家屬:喝酒為聯誼常態,死因和公務有關家屬認為,武男在出差期間過世,雖然喝酒交際並非他的業務內容,但喝酒本來就是聯誼活動的常態,他的死和公務有絕對關連。家屬分別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 「公差遇險」、「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及「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等理由,向銓敘部申請「因公撫恤」。
銓敘部提請審查小組討論後發函家屬否決,家屬不服提起復審,銓敘部再次提請審查小組討論後,仍維持原決定,家屬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要求撤銷處分及復審決定,並審定為「因公死亡撫卹」。
銓敘部在法庭上主張,當初有按照規定遴聘各醫學領域專科及法政學者組成審查小組,才開始進行公務撫卹程序,兩度提請審查後,委員們均一致認定,其死因並非突發疾病、執行公務時遭逢意外、執行公務遭到感染或戮力職務積勞而死,無法認定「因公撫恤」,才會改用「病故撫卹」,審議流程絕無問題。
北高行根據審查小組的紀錄,認定委員們有詳閱事證、充分討論才做出判斷,過程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法院認為,依據工作人員及參與活動人士的證詞,他當晚逐桌敬酒致意時卻沒有被迫喝酒,也可以「以茶代酒」,證人也表示,「平常其實很少看到武男喝酒,當晚他雖然逐桌敬酒,但在每桌停留時間不長,也沒有向每個人致意,大家很清楚總領隊責任重大,不會要求他一定要喝酒。」
應酬示意圖。翻攝Pexels
法院:「重度飲酒」非執行業務的必要行為北高行認定,武男參加公務活動,就算有必要喝酒,仍要斟酌情境及身體狀況,就當晚情況而言,並沒有人勸酒,也沒有規定被迫喝酒,若他因為個人自主行為喝醉,在法律上很難認定屬於「執行職務」的範圍。而且根據審查結果,武男的真正死因,是因喝酒過量造成血液酒精濃度升高,使得意識不清,嗣後因嘔吐導致食物誤入呼吸道,進而併發肺炎、呼吸衰竭,導致心肌缺氧發生心肌梗塞,最後衍生敗血性休克、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北高行據此認為,武男的死因難以推論就是執行職務造成,不符「因公撫恤」要件,因此判家屬敗訴。家屬不服提出上訴,盼扭轉法院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再次審查發現,「因公撫卹」流程有嚴格規定,必須先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死因和執行職務間也要具有「因果關係」;如果認為死者是執行職務時「猝發疾病」,就必須檢附其生前的就醫紀錄,再由審查小組進一步認定。
合議庭認定,當年的審查委員兩度認定,他的死亡和公差期間猝發疾病沒有因果關係,不構成因公撫恤的要件,原審判決見解並無違誤。
而且,雖然工作人員事後曾「補充」證詞,強調他曾與武男在旅館房間開會「洽談公務」,當晚發現他身體不適,但合議庭認為,這是事後補充說明的證詞,沒有任何工作會報行程表或會議記錄、監視器畫面可以佐證,因此不採信他的說法。
最高行認為,「重度喝酒」絕對不是執行職務的必要行為,他的死因無論是歸咎「意外」或「疾病」,都與「因公撫恤」的要件沒有因果關聯,銓敘部依審查小組決議,改以「病故撫卹」並無違誤,判決也沒有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理由不備等情事,據此駁回家屬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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