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民黨新竹縣議員范振龍。翻攝范振龍臉書
國民黨新竹縣議員陳德木涉賄選被判當選無效,同黨「落選頭」范振龍去年6月遞補成為縣議員,但接棒的范同樣涉賄,也被判當選無效定讞,兩個縣議員先後因賄選落馬,創下地方自治史難堪紀錄。而范振龍賄選案,一審輕判2年並附條件緩刑,檢方上訴後,高院改重判3年2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范須入監,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新竹縣議會發生「接力賄選」醜聞,范振龍的議員職缺最後由「第2個落選頭」、同樣是國民黨籍的陳栢誠遞補。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去年10月曾在臉書開嗆,「可列為台灣政壇十大不可思議」。她分析,這種無奈的現實,就是新竹縣民正在面對的處境,國民黨仗著地方的資源和優勢,完全不顧民眾權益與法治,反正如果賄選被抓到,繼續遞補的還是國民黨的人。「現任、落選頭、落選第2位,全都是我的人,你怎麼跟我玩。」
檢方查出,范振龍前年9月2日登記為新竹縣第2選區縣議員候選人,他為求順利當選,請託宗親范揚貴、范秉興等人幫忙以每票500到1000元不等的現金向多名選民買票,並約好投票支持。一審認定,范振龍等涉案被告犯罪態度良好,犯罪情節與法定刑比較有「情輕法重」之憾,特別引用《刑法》59條「情堪憫恕」條款予以減刑,涉案10人全判緩刑。
在主要被告中,一審輕判范振龍2年、附條件緩刑5年,指定他須向公庫繳100萬元及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范秉興判1年6月、褫奪公權3年,附條件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50萬元及90小時義務勞務;范揚貴處1年4月、褫奪公權3年,同樣附條件緩刑4年,須支付10萬元及60小時義務勞務。檢方則認為3人量刑不當,向高院提出上訴。
高院審酌,范振龍等3人在法院審理時均坦承賄選,范秉興、范揚貴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在偵查中自白及查獲候選人為共犯或正犯等減刑或免刑的規定。但高院認定,范振龍等人賄選企圖影響選舉結果,嚴重破壞選舉制度選賢舉能的良善美意、影響民主政治基石,沒有適用「情堪憫恕」條款的餘地,決定撤銷改判。
高院將范振龍從2年加重改判為3年2月,未諭知緩刑。不過,高院審酌,范秉興、范揚貴2人坦承犯行,酌予調整加重2個月,范秉興改判1年8月、范揚貴改判1年6月,而褫奪公權及支付公庫、義務勞務等緩刑條件,均比照一審判決。
范振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范振龍應入監執行。據悉,檢方已對他展開防逃監控,將擇期傳喚入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