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蘇震清曾違規到小琉球遭高院嚴正告誡。資料照,侯柏青攝
無黨籍立委蘇震清涉貪一審判刑10年,二審由高院審理中。蘇震清擅自前往小琉球惹議後,聲請暫時解除4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限制出海處分10小時以便前往小琉球,高院日前裁准。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蘇震清聲請主張,他是屏東縣第二選區選出的現任立法委員,由於琉球鄉屬於屏東縣所轄行政區域,亦屬屏東縣第二選區,他前往選區服務,是身為民意代表應盡的職責。
蘇震清指出,因為他須在1月4日上午8時搭乘交通船前往屏東縣琉球鄉選區從事選民服務,為民眾解決地方問題,懇請法院准許暫時解除對他的限制出海處分。
高院審酌,蘇震清主張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前往琉球鄉從事選民服務,有搭乘交通船的需求,並非無據。
高院考量,蘇震清自檢察官偵查至高院審理期間,始終遵期到庭,曾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違反高院限制出海的處分擅自前往小琉球,但當天下午即自小琉球返回屏東縣;蘇震清已向法院陳明是誤解法令限制「出海」的範圍所致,尚無惡意違反高院限制出海處分。
合議庭審酌,自屏東縣搭船出海至琉球鄉的單次航程時間非長,蘇震清請求暫時解除出海限制的期間僅10小時,以及本案進行的訴訟狀況等情形,裁准解除10小時的限制出海處分。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