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一名已婚士官於高鐵站搭訕已婚女子,一同出遊並發生性關係,遭軍方記2大過並汰除。士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士官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士官隱瞞已婚事實,在高鐵站搭訕已婚女子,2人交往後發生性行為,並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下午一同前往台北市北投區某溫泉湯屋泡溫泉,被士官的妻子當場查獲,人妻的丈夫則向軍方陳情。
裝訓部於109年7月1日召開懲處人事評議會後,將士官記2大過,並核定士官不適服現役解除召集,自109年10月1日凌晨0時生效。士官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指出,這名士官為資深幹部,知曉部隊就男女分際及性別平等的有關宣導,仍做出違失行為,已損害國軍聲譽,且原告事後未能認知其行為失當,真誠認錯,沒有悔意,裝訓部記大過2次的懲處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北高行表示,裝訓部審酌原告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等,認為原告是否不適服現役,並無一事二罰而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因此判決士官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