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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2年未返國遭除籍 健保、國民年金、綜所稅「從寬認定」

    2021-12-01 15:02 / 作者 李英婷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國人因出國超過2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影響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之權益。考量疫情屬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民眾,為避免國人為了特定權利不受影響而貿然返國,增加疫情傳播的風險,指揮中心今(12月1日)宣布將「從寬認定」。



    一、全民健保「從寬認定」因應措施



    根據健保規定,每次出國期間超過2年,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者,自戶籍遷出日起即不具有加保資格。民眾返國時,應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再次取得加保資格後,才能重新辦理加保。其中,戶籍遷出國外2年以後才回國,須於恢復戶籍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



    為免因疫情而使得海外國人的權益受損,衛福部今宣布健保將「從寬認定」。若國人於去(2020)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遷出戶籍,致喪失健保資格,可向健保署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健保費。



    且,返國納保不用等待6個月。自2018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健保退保者,於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的限制。





    二、國民年金「從寬認定」因應措施



    國民年金也可向勞保局提出「從寬採計」資格,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如果有戶籍遷出或因疫情近3年每年未在國內居住滿183天者,即可提出申請。凡是2020年1月1日仍在保者,可向勞保局申請自「退保日」接續納保,並繳納保險費。



    一旦「從寬採計資格」通過後,即可續領老年年金、遺屬年金與身心障礙年金等3大年金。符合資格的海外民眾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到勞保局進行申請,一旦通過也會補發停發期間給付。簡言之,年金給付權益並不會受影響。







    三、所得稅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從寬處理」



    依規定,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境內無戶籍、但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但若在境內居留未滿183天者,為「非居住者」,酬勞按給付額扣取18%。



    由於新冠肺炎衝擊,各國政府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為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為此,財政部宣布,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



    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四、地價稅適用問題



    經核准按2‰稅率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是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同設籍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



    倘於2022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明年度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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