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始末是藝術家郭奕臣於今年三月接受策展人劉真蓉邀請為新竹設計展規劃策展設計,郭奕臣便以「一座移動中的巨獸」的概念發想,提出「新竹獸」概念設計稿。
不過六月開始,郭奕臣多次嘗試聯繫團隊確認展場合約與執行計畫未果,最近劉真蓉卻以「以為郭時間上沒辦法配合所以交由其他團隊執行」無法配合,而沒有告知郭奕臣已將概念及設計交由其他團隊執行製作。事後答應郭奕臣要補償的措施也都沒有做到,因而爆發相關爭議。
所以這個案例有沒有法律上的問題?郭奕臣就新竹獸有沒有著作權?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談的是著作權法到底保護什麼?
台灣設計展所呈現的新竹獸裝置藝術實體。(圖片翻攝/台灣設計展)
根據著作權法第10之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簡單來說著作權只保護「表達型式」(Expressin),而不保護單純的「概念」(Idea)。
舉例子來說,某人看完小叮噹以後,以裡面未來機器貓的概念,另外畫了一篇也是未來機器貓的漫畫「大喇叭」,但是裡面人物造型跟故事情節跟小叮噹完全不一樣,這樣就僅是由同樣的概念發想,但表達型式完全不同,也就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現在回到這個案例上面,郭奕臣當初提出「新竹獸」這個想法,是指停留在概念提出的階段,還是已經到型式表達的程度?如果郭當初只是單純提出「把整個轉運站做成像城市中的巨獸」這個概念,那恐怕就會被歸類為只是概念的提出,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從郭的個人臉書提供的照片看起來,郭已經不單單只是概念的提出,而是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繪圖作品,包括巨獸的腳、手等圖樣,我認為應該已經足以達到「圖形著作」,而其創作成果應該已經達到了受著作財產權保護的程度,
設計師郭奕臣所繪製的新竹獸設計圖。(圖片翻攝/Facebook_郭奕臣)
那麼將郭所繪製的平面的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型式,就應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之改作,而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即改作他的作品,當然是屬於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目前看來,劉真蓉最後交由其他執行團隊做出來的新竹獸裝置藝術,跟郭原本設計的圖樣有高度近似,而郭一開始創作的完成度已達到著作權保護的程度,直接將他人的作品拿來製作裝置藝術,恐怕真的進入訴訟也很難站得住腳。
最令人遺憾的是,這種絲毫不尊重他人創意的剽竊事件,竟然是發生在最注重創意及原創性的台灣設計展,實在諷刺至極。
由這個事件也可看出來,即使是接受設計展的策展團隊,對智慧財產權的概念還是嚴重缺乏,期望之後相關團隊能更注意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規定,同時也應該尊重他人的創作成果,而不應隨意將他人的著作收割成自己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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