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歷經4次修正,距2009年最後一次修法,已逾13年,今(3/30)修正草案終於經行政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下修董事人數為11至15人,選任通過門檻參考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1/2同意權規定,以及原民台2/3選任門檻規定等,選任通過標準由3/4修正為2/3。
行政院長陳建仁於院會中表示,本草案有助於解決公視基金會董監事選任不易、營運經費不足等核心問題。
文化部長史哲說,期盼儘速解開凍結23年每年固定9億元捐贈經費的緊箍咒。此次能經行政院通過是「公視法修法向前躍進的一大步」,感謝前兩任部長鄭麗君、李永得奠定的研修基礎,以及行政院的全力支持。後續仍將積極赴立法院溝通,期盼朝野共同支持《公視法》修法通過。
文化部說明,此次公視法修法,共計修正條文17條,其中涵蓋了媒體改革團體的意見、公視董事會的修法建議,甚至監察院今年提出對行政院及文化部的糾正案意見,在目前的修法草案中皆有對應的適度修訂。因此,包括公視捐贈經費上限、董監事選任門檻、國際及多元族群頻道法制化,以及回歸《財團法人法》規範等皆有修訂條文。
文化部指出,依公視法第二條規定,政府於1998年公視成立起編列12億元經費捐贈公視基金會,而後逐年遞減,自2001年起至今,捐贈經費固定為每年9億元,隨時代變遷、科技發展,公視已從1個類比頻道擴增至3個高畫質頻道,並受託經營客家電視台、國際傳播頻道,再加以物價提升等因素,台灣公視與其他國家相同性質電視台相較,如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的1835億元、韓國KBS經費329億元等,政府每年9億元捐贈早已不足基本營運所需。
文化部強調,本次修法,可說是「解開凍結23年,每年固定9億元捐贈經費的緊箍咒」,明訂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
文化部表示,原為凝聚社會各界對於公視董監事最大共識所規定3/4以上同意的選任標準,經多年實務運作結果,無論任何政黨執政皆遇有無法如期完成選任的情形,如第5屆延宕968天、第7屆966天,造成董事會長期看守,無法穩定經營的狀況。
針對上述規定,各界及朝野間多年來亦有諸多討論甚至爭論,在經過漫長的協調後,修正草案下修董事人數為11至15人,選任通過門檻參考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1/2同意權規定,以及原民台2/3選任門檻規定等,選任通過標準由3/4修正為2/3。
文化部提到,備受各界期待的國際傳播頻道,以及公視長年受委託辦理的族群頻道等,一直存在未有明確法源,以致只能以採購方式辦理,造成經營穩定性不足情形。本次修法亦賦予明確法制化基礎,增訂公視業務包含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等彈性發展空間。
史哲強調,公視是屬於全國人民的電視台,除提供公正、中立訊息傳播責任,近年亦成為台灣戲劇發展的指標。文化部後續將積極與朝野溝通,盼《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早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視能落實扮演台灣媒體的正向指標,成為台灣享譽國際的重要品牌。